香港建议设立机制由行政长官认证国家安全案件

香港已提出新规定,允许行政长官将特定案件认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此次修改旨在厘清程序,而非设立新的权力或罪行。

香港政府周一向立法会提交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提出的修订建议。这些规定引入了一种分类机制,即在附有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情况下,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纳入管辖。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该提案不会引入新的罪行、惩罚或权力,也不会对居民的日常生活或机构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该机制将对获认证的案件适用更严格的保释条件及指定法官审理等程序。在此类案件中的任何替代罪行也将作相应分类。该附属法例将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并在刊宪后生效。政府表示将尽快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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